5月7日,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获悉,经湘西州委、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湘西州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总规模10亿元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通过“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协同发力,支持生态文化旅游业等11条重点产业链发展。
湘西州为加快推进“1+5+X”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在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迈出关键一步。
据《湘西州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产业基金由州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产业基金的政府出资部分,由州人民政府通过整合各类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滚动投资收益、新增预算安排及其他政府性资金等进行归集并出资。
基金明确划定11条重点投资赛道,涵盖生态文化旅游业、酒、烟、中医药和生物医药、锰锌产业及铝基复合材料、非金属矿产业及新材料、钒锂电池新能源及电子信息、优质茶叶(茶油)、特色果业、旅游类工艺及轻工产品、预制菜及特色食品等11条重点产业链。
采用“1+X+N”投资架构运作:设立一个母基金,将其中不高于可投资金的30%投资于X个直投项目,不低于可投资金的70%投资于N个子基金。直投项目优先支持州内园区企业、工业及文旅项目,单笔投资额不超1000万元且持股比例控制在20%以内,严格遵循“不控股、不并表”原则。子基金设立则要求管理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核心团队需具备3个以上成功投资案例。
基金建立联席会议统筹决策、行业部门项目推荐、第三方机构托管监管、审计动态跟踪的四维管理体系。设立风险防控“负面清单”,严禁从事股票期货投机等12类高风险业务。
湘西州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1+5+X”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金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湘西州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经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州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财政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向我州重点产业和相关发展领域的政策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投向我州生态文化旅游业、酒、烟、中医药和生物医药、锰锌产业及铝基复合材料、非金属矿产业及新材料、钒锂电池新能源及电子信息、优质茶叶(茶油)、特色果业、旅游类工艺及轻工产品、预制菜及特色食品等11条重点产业链。
第四条?产业基金总规模10亿元,根据实际需求分步到位。产业基金的政府出资部分,由州人民政府通过整合各类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滚动投资收益、新增预算安排及其他政府性资金等进行归集并出资。
第五条?州人民政府负责审定产业基金设立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建立产业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产业基金相关工作。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科技局、州文旅广电局、州卫健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司法局、州审计局、州市场监管局和州国投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中央关于基金发展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州相关工作要求
(二)审定产业基金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相关制度
(三)定期对产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督导
(四)审议产业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工作,保障联席会议高效有序运行
(二)牵头拟订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和设立方案,并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三)拟订产业基金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相关制度,报联席会议审议
(四)组织开展产业基金考核评价工作,按年度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用成效等进行绩效评价
(五)对产业基金运行进行监督指导
(六)落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建立产业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机制,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协同单位职能职责。由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直各产业链相关部门、州审计局、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州财政局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代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资金,牵头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负责产业基金整体制度设计,统筹管理并牵头设立产业基金 牵头开展绩效考核和财会监督检查,强化考核检查结果运用,指导基金规范运营 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定期报告基金管理等情况。
(二)州发改委负责牵头整合各产业链项目储备库,提出重大项目投资建议。
(三)州直各产业链相关部门负责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配合办公室制定产业基金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建立本行业领域产业项目储备库,推荐优质项目 提供专业领域决策支持。
(四)州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基金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产业基金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绿色通道机制。
第九条?产业基金实行委托管理,由实力雄厚、具有丰富基金管理经验及良好基金管理业绩的企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担任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子基金设立方案、管理细则及相关操作规程,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征集和汇总产业基金投资项目,负责储备项目及行业专家库的建设
(三)对拟投资项目、子基金的社会出资人及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实施入股谈判
(四)代表产业基金与其他社会出资人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五)对决策通过的项目开展投后管理等专业化操作
(六)以出资额为限,代表产业基金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根据实际需要向子基金委派董事、监事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监督其运作
(七)管理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份额权益,按要求上报所管理的份额退出情况,及时上缴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分红和退出资金(含本金和收益)
(八)负责产业基金的合规运营,定期向办公室及出资人报送产业基金运行相关情况
(九)接受办公室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审计与检查
(十)完成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产业基金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平竞争原则从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中进行选择,托管机构应依法履行托管职责,定期向出资人提交托管报告。托管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和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管理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三章??产业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第十一条?产业基金按照“1+X+N”的整体投资架构进行投资运作。设立一个母基金,将其中不高于可投资金的30%投资于X个直投项目,不低于可投资金的70%投资于N个子基金。
第十二条?母基金设立由基金发起人向办公室提交设立方案,办公室牵头组织对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审定。母基金的设立方案包含但不限于设立基金的意义、基金组织结构和职责、基金管理人资质证明、投资方向、目标规模、存续期限、出资结构、收益分配、决策机制、返投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子基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策,基金管理人负责招募子基金管理机构,并形成方案报办公室备案。子基金设立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设立基金的意义、基金组织结构和职责、投资方向、目标规模、存续期限、出资结构、收益分配、决策机制、投后管理、重点项目储备清单等内容和子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子基金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件
(二)主要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提交子基金设立或增资方案时,需取得母基金管理人认可出资比例的出资意向(不含母基金自身出资部分),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意向函等材料
(三)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时,不得控股,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五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二)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项目遴选机制、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其核心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并主导过3个以上基金投资成功案例
(四)应当向子基金认缴出资,且出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1%
(五)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直投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及行业特点进行推荐,由办公室进行初审后形成项目备选库,由基金管理人从项目备选库中自行决定是否选择。基金管理人对选择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后独立决策和实施投资。
第十七条?直投项目强调政策性引导,聚焦我州产业政策扶持的重大项目,重点投向湘西州内产业园区企业和项目,以及州内工业企业和文旅产业项目。
第十八条?直投项目可采用单独股权投资方式,也可引导、整合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产业基金对单一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该企业股权比例的2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直投项目对单一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投资分红以及退出后收回的本金和收益可纳入基金管理,实行循环使用。
第十九条?产业基金管理费用按年度向基金管理人支付。投资期内按实缴规模支付,退出期内按未退出项目投资成本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应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产业基金禁止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鼓励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情形不受此限)、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产业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产业基金存续期满后,政府出资方应按约定退出。确需继续参与出资的,由办公室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整体评估后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存续期内如实现预期目标,政府出资方可通过清算、转让、回购等方式提前退出,退出后的本金和收益应按规定上缴,也可继续作为产业基金滚动使用。产业基金管理机构不得截留、挪用退出资金或将其转入其他账户。
第二十二条?政府出资方从产业基金退出时,除按产业基金设立时约定的方式退出外,采取其他方式退出的,应聘请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政府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政府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出资方可无需经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清算并退出:
(一)产业基金方案批准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并落实首期出资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至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产业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产业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展合作,政府出资方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向其他出资方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并应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应加强对产业基金的监督,对产业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形,应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但不得干预其日常运作。若参股子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形或造成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牵头开展子基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基金投资、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截留挪用或挥霍浪费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一)在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遵循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原则。若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省(州)人民政府重大政策变化、市场及行业波动等不可抗力或客观因素导致亏损或未达预期目标,且相关单位、人员及基金管理机构在依法合规、履职尽责前提下未谋取私利或存在重大失职的,可免除其投资亏损责任 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文件的情形除外。
(二)审计、财会等监督部门及主管部门应基于母基金全生命周期实施整体监督与考核评价,不得针对单个子基金或投资项目进行单独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